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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地通过三合一体系认证,一次性奖补10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及《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9〕2号),全面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市,推动芜湖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一、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获得省级认定且未获得省级奖补的单价(或货值)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 万元以上的,按其 1000 万元(含)以内价值的 15%加上超出 1000 万元价值部分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 1:1 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
4.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20 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50 万元。
5.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 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6.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 1000 万元,滚动支持不超过 3 年,每年不超过10 项。
7.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 20 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
8.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 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 万元运营启动经费。促进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科技成果来芜转移转化,支持本地企业和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联合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采取申报遴选的方式,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 10 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 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
9.加大创新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10.给予科技创业在孵企业租金资助。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11.培育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入选省级优秀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网效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
12.促进“5G+工业互联网”应用。引导企业深化 5G 在工业视觉检测、工业 AR(增强现实)/VR(虚拟现实)、无线自动化控制、云化机器人等场景的融合应用。对新获批国家级或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当年对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 20%给予补助,支持资金省与市按 1:1 配套。对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支持资金省与市按 1:1 配套。
14.支持文化与旅游创新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累计投资 3000 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 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4A 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 1000 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皖产道地中药材的新食品原料和药品的研发,通过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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